起诉状中可以直接列第三人,但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该条规定明确了原告在民事起诉状里列写第三人的行为,视为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如果原告列写的第三人符合追加第三人条件的,法院应列其为第三人,并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虽然原告有权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但并不意味着第三人一定会被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决定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原告在列写第三人时,应当谨慎考虑,确保列写的第三人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符合追加第三人的条件。
综上所述,起诉状中可以直接列第三人,但具体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还需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