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侦查机关侦查办理的重大案件,并不适用于监察委员会所办案件。以下是对讯问合法性核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 讯问合法性核查的适用范围
- 适用于侦查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该意见是为了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而制定的。这里的“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并不包括监察委员会。
- 不适用于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监督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因此上述意见不适用监察委员会调查案件。
二. 讯问合法性核查的具体流程
- 侦查终结前的通知: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需及时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 核查工作的开展: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开展核查,包括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
- 核查结果的处理:核查结束后,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结论,并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若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应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三. 讯问合法性核查的保障措施
- 保密义务:在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同时,调查核实过程中所获悉的案件侦查进展、取证情况、证据内容,也应当保密。
- 核查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在核查过程中,应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涉。
综上所述,讯问合法性核查是确保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非法讯问行为的重要制度。然而,这一制度并不适用于监察委员会所办案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