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链接打了别的公司的品牌名称,若构成擅自使用或混淆行为,则是违法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 擅自使用他人品牌名称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 在网上链接中使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若该名称与注册商标相近似,且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但在此案例中,由于“aa”与“AA”在字形、构图上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此案例中,罗某在商品链接中使用的“aa”,虽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C公司知名商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亦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 法律后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或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在网上链接中擅自使用别的公司的品牌名称,若构成擅自使用或混淆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我建议广大经营者在设置商品标题和搜索关键词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避免使用他人知名商标或商品名称,以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