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1910元在销售和充值时不交税的法律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具体分析如下:
一.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时不缴纳增值税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预付卡(单用途卡与多用途卡在发行上存在区别,使用上也有一定的区别,该公告不包括加油站的特例情形)在销售和充值时取得预收资金,属于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发生销售货物或服务时缴纳增值税。
二. 预付卡开具发票的规定
- 售卡方向购卡人、充值人在收款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消费时不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综上所述,预付卡1910元在销售和充值时不交税的法律依据明确,且开具发票时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