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的条件和效果有哪些-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19 行政纠纷

关于执行和解的条件和效果,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执行和解的条件

  1. 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和解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一方不得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也不得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和解决定。
  2. 和解的内容合法: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和解必须在执行程序正式启动后,但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达成。
  4. 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如果无书面协议,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执行和解的效果

  1.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可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一旦和解协议达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2. 执行和解协议不得作为执行依据: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 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的处理:
    •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如果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如果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将作执行结案处理。此时,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执行和解是一种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方式。它要求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和解内容合法,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但和解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