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装梯控属于民法典278条改建共有设施需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一规定。具体来说:
《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了改建共有设施需由业主共同决定,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电梯作为小区的共有设施,其安装梯控系统无疑是对共有设施的一种改建行为,因此必须遵循这一规定。
简而言之,电梯安装梯控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且需满足一定的表决比例要求。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的合法表决和批准,就擅自对电梯加装梯控系统,那么这一行为就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立即停止梯控系统的运行,并恢复电梯的正常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