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一次后,第二次一般不可以再次免于起诉。免于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虽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这一决定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一旦作出免予起诉决定,诉讼程序即告一段落,案件已作实体处理。重新起诉会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旨在防止对同一案件的重复追诉,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形。例如,如果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证据,足以影响原免予起诉决定的公正性,司法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重新启动相关程序进行审查处理。但这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重新起诉,而是基于新情况对案件进行的再次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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