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去杀人但被教唆人实际去抢劫,教唆者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教唆犯的定义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意味着,教唆者虽未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因其通过劝说、引诱、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手段导致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故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个问题中,教唆者原本意图教唆他人去杀人,但实际被教唆者去实施了抢劫行为。尽管教唆者的初衷是杀人,但被教唆者的实际行为是抢劫。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者将依据被教唆者实际实施的犯罪行为(即抢劫)来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教唆者将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基本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存在加重情节,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则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
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教唆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后果等因素来确定具体刑罚。这包括教唆行为的恶劣程度、对被教唆者的影响力、以及抢劫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等。
综上所述,教唆他人去杀人但被教唆人实际去抢劫的情况下,教唆者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并将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具体情节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