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可以用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在设立公司或增资时,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然而,在这些合法的出资形式中,并未包含房屋使用权。
其次,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使用权是指对房屋进行使用的权利,而并不包含对房屋的所有权。在出资设立公司或增资时,需要的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而房屋使用权并不满足这些条件。因为房屋使用权并不能像房屋所有权那样进行自由的买卖和转让,且其价值也难以用货币进行准确估价。
再者,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如果股东试图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那么在验资登记环节也会遇到问题。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以房屋出资时,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作价出资。这意味着,如果仅以房屋使用权出资,是无法通过验资登记的。
综上所述,股东不可以用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股东希望以与房屋相关的财产进行出资,那么应该选择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形式,并确保这些财产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