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他人病历是违法的,除非你是该病历所涉及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病历的填写和保管。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病历的法律地位:
- 病历是患者就医过程的真实记录,具有法律效力,是处理医疗纠纷、鉴定伤残等的重要依据。
- 病历的书写和保管应当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病历的保管义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但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违法行为的后果:
- 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患者权益:
-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全部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综上所述,保存他人病历是违法的,因为这涉及到患者隐私和医疗信息的保护。如果你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和保管病历资料。如果你是患者或其他人,不应当擅自保存他人的病历资料,以免触犯法律。如果你有任何关于医疗纠纷或病历保管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