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适用范围-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行政纠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的特殊情况处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 条例内容解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此条款明确指出了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应如何操作,并设定了补充合同采购金额的上限。

二. 适用范围分析

  1. 适用主体:此条款适用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负责采购的一方。

  2. 适用情形: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采购人发现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且不希望或不能通过重新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时,可以依据此条款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3. 限制条件:

    • 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追加采购时,不得对原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更改。
    • 补充合同金额限制: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是为了防止采购人通过签订大量补充合同来规避原合同的约束和监管。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政府部门在采购一批办公设备后,发现由于使用量增加,原采购的办公设备数量不足。此时,该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追加采购相同型号的办公设备,但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主要适用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情形,并设定了相应的操作规则和限制条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