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中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既有“集团”又有“有限公司”。具体分析如下:
一. 企业设立登记时名称使用的规定
-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2号公布)的相关规定,企业在进行设立登记时,名称自主申报不能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即,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时,系统不再支持选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二. 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规定
- 对于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如果其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那么在进行名称变更业务时,可以选择含有“集团”或“(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例如,可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或“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综上所述,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名称中不能同时含有“集团”和“有限公司”字样。但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如果满足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条件,在进行名称变更时,可以选择含有“集团”字样的组织形式,从而使其名称中既有“集团”又有“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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