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具体包括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两大类,涵盖多种具体罪名。
一. 贪污犯罪,主要包括:
-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纳税,但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 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 私分罚没财产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二. 贿赂犯罪,主要包括:
-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行为。
-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些罪名均详细规定在《刑法》的相关条文中,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至第三百八十九条对贿赂犯罪相关罪名的具体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