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同时,该条第二款还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关于劳动者依据该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履行提前告知程序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1. 需要履行提前告知程序:劳动者应当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若未履行告知程序,事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此观点主要依据的是部分地方的指导意见,如江苏省高院、省劳动仲裁委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等。至于提前告知的期限,实践中一般认为是一个月,主要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2. 不需要履行提前告知程序: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致使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立法对劳资双方的利益再平衡,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权利不能以法律规定之外的理由而丧失。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时,行使被迫解除权主张经济补偿金,无需履行告知程序。

由于法律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只是各地在法理上的推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差异。建议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最好能够咨询专业律师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能的法律后果。若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