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可以结算当年未休的年假。具体分析如下:
一. 年假结算的法律依据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表明,如果离职时还有未休的年假,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进行折算并支付相应报酬。
二. 年假折算方法
- 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这表明,年假的折算与职工在当年度的工作时间和已享受的年假天数有关。
-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 支付标准
- 如果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职工在离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综上所述,离职时可以结算当年未休的年假,具体折算方法和支付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