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以下是一个结构化的示例,旨在帮助您理解如何撰写这类代理词。请注意,具体案件细节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撰写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并参加了庭审。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合同关系的确认

  1. 旅客运输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并存:
    • 本案中,申诉人在重庆长途汽车站购买了客票,并支付了额外的货票费用,由被申诉人(承运人)将申诉人的三箱货物(包含50台手机和1支热风枪)装上了渝C13802号客车。
    • 根据《合同法》及乘车惯例,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不仅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还同时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二、货物丢失的事实

  1. 货物购买与装载:

    • 申诉人购买了价值50000元的50台手机和1支热风枪,并有相应的购买发票和销售单据为证。
    • 这些货物被包装成三个纸箱,由“棒棒”郑早云协助送上渝C13802号客车货箱,这一事实有装箱清单、证人证言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支持。
  2. 货物丢失的确认:

    • 在运输途中,三个纸箱被人窃取,导致申诉人的货物丢失。
    •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共同到重庆长途汽车站治安室报案,并各自书写了事情发生经过,这一事实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三、责任承担

  1. 承运人的过错:

    • 被申诉人作为承运人,未能将申诉人的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明显未尽到职责,应认定为有过错。
  2. 法律依据:

    • 根据《合同法》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申诉人应承担申诉人货物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3. 连带责任的承担:

    • 鉴于被申诉人吴应灵、李红梅是挂靠在被申诉人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诉人重庆长城运输集团璧城客运有限公司应与被申诉人吴应灵、李红梅连带承担申诉人的货物损失。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申诉人的货物丢失,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庭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诉人连带赔偿申诉人的货物损失。


请根据您的具体案件情况,对上述代理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