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使用单位可以是代理公司。在实际报关业务中,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境内收货人(报关公司)”和“消费使用单位”这两栏所填报的名称和十位号有时并不一样。当境内收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不一致时,就需要境内收货人(报关公司)和消费使用单位的《委托代理协议》,即消费使用单位委托境内收货人(报关公司)对外签订外贸合同并以经营单位的名义进行报关,此种情况通常称为“双抬头”。
具体来说,对于进口业务,若A公司进口且是自营进口,则收发货人和消费使用单位都为A公司;若A公司委托代理企业B代理进口,则收发货人为B公司,消费使用单位为A公司。因此,在代理进口的模式下,消费使用单位完全可以是代理公司所代理的委托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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