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取证单签字的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关于“审计取证单签字的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结论前置:审计取证单应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具体取决于审计实际情况和审计机关的规定。

详细解释:

  1. 法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者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2. 实践操作:

    • 审计署制订印发的《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中,规范了审计取证单的参考格式,并在其中提到可以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 在基层审计机关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由证据提供者签字和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两种做法,具体执行哪种格式,基层审计机关已根据审计署要求进行了规范。
  3. 签字对象的选择:

    • 证据提供者的范围较大,包括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选择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可能是基于其对全面情况比较了解,政策理论水平较高,能够对审计取证单有关内容提出见解或说明,从而加深双方的沟通和交流,有效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 然而,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审计取证难度,这在审计实践中也或多或少地存在。
  4. 特殊场景:

    • 对于证据齐全、问题明确、思路清晰的审计事项,应尽量做到一事一份取证单,这样便于问题的定性处理,便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 对于一些疑点问题,由于被审计单位行业、专业宽泛,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受限,可能需要打破常规,对所有发现的疑点问题及相关证据进行取证,然后再进行汇总、分析、计算、提炼。

综上所述,审计取证单的签字规定在法规层面明确为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和审计机关的规定,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如有具体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