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办理信用卡提供银行卡并刷脸为什么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孙燕青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刑事辩护

提供银行卡并刷脸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形,主要基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模式和主观认知。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核心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仅提供银行卡、密码,但并不亲自操作账户,只是在他人操作转账过程中配合刷脸,此种情形可以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分析说明

  1.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侧重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此罪侧重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掩饰、隐瞒行为。

  2. 行为模式分析:

    • 如果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并刷脸,但并未亲自操作转账,只是在他人操作转账的过程中配合刷脸验证,那么其行为更接近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非直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明知银行卡内资金可能来源于犯罪,但其主要行为是配合他人完成支付结算,而非直接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

  3. 主观认知分析:

    • 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也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主动提供银行卡、刷脸等帮助,那么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如果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主动进行掩饰、隐瞒,那么其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借银行卡并配合刷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并未亲自操作转账,仅在他人操作转账的过程中配合刷脸,法院往往会认定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律建议

  • 对于出借银行卡并配合刷脸的案件,出借人应明确自己的行为性质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 如果面临此类指控,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
  • 公众在进行任何与银行卡和身份信息相关的操作时,务必谨慎对待,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如果您对此类问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