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式重整 清算式重整 破产重整的模式-刘江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公司事务

出售式重整、清算式重整是破产重整的两种主要模式。下面是对这两种模式以及破产重整的详细解析:

一. 破产重整的概述

破产重整是一项通过调整债权人、出资人权益,恢复债务人自身造血机能或引进外部投资人对债务人进行输血,使已经具备或者可能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获得重生的制度。它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旨在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

二. 出售式重整

  1. 定义:出售式重整,又称事业让与型重整,是指债务人将自身所有的具有价值和潜力的经营事业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使该部分经营事业能够在其他主体中继续存续和经营发展,而转让所得价款及债务人未转让的剩余财产处置所得用于清偿调整后的全部债权的模式。

  2. 特点:

    • 不保留原企业法人资格:出售式重整的最大特点在于仅保留经营事业,而不必保留经营主体即债务人的主体。
    • 高效吸引投资人:投资人无需负担低效资产的处置,也无需过多与大量债权人沟通协商,因此容易吸引投资者。
    • 风险隔离:无需考虑或有负债对项目的影响,避免了重整中的重大风险隐患。
  3. 适用对象:资产优质且足以支持其所经营事业、规模大且单独变现成本高、经营事业结构完整完善的企业更适合适用出售式重整模式。

三. 清算式重整

  1. 定义:清算式重整是指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制定清算计划,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属于重整和清算的有机结合。程序的本质是重整,结果的本质是清算,两者结合解决债权债务清偿问题。

  2. 特点:

    • 保留企业法人资格:清算式重整以保留债务人的法人资格为前提,其拯救的核心是保留企业法人这个外壳。
    • 灵活设置资产处置方式:在利用清算式重整处置资产时,方案往往较为灵活多变,目的是为了分离企业主营业务,寻找到合适的投资人,促进企业核心产能继续发挥功效。
  3. 适用对象:具备某种行业资质、企业固定资产如房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与经营资质高度匹配且转作他用价值不高的企业更适合适用清算式重整。

四. 破产重整的三种基本模式

除了出售式重整和清算式重整外,破产重整还包括存续式重整。存续式重整又称为一般式重整模式、承债式重整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企业的主体资格存续并继续经营管理,主要通过债务减免、延期清偿、债转股等方式解决债务承担。

我的观点:选择哪种重整模式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资产状况、债务情况以及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每种模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适用场景,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重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