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仅凭口供是不能立案的。
在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中,法律的判定需要严格遵循证据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视证据,强调调查研究,不能轻易依赖口供。具体而言,如果仅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支持,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的。
证据的确实、充分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过程中,除了口供之外,还需要收集并查证属实多方面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物证(如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设备等)、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所有这些证据需要相互印证,共同指向被告人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因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仅凭口供是无法定罪的。公诉机关在指控犯罪时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如果公诉机关无法做到这一点,那么被告人就有权获得无罪判决。这是刑事诉讼中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综上所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和定罪需要依靠多方面、相互印证的证据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不能仅凭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