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仲裁文书视为送达的依据-李旻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劳动纠纷

拒收仲裁文书视为送达的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具体来说:

  1.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仲裁文书的送达。
  2. 仲裁规则: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也明确规定,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
    • 此外,仲裁机构在邮寄送达仲裁文书时,若邮件被退回且注明“拒收”,也视为送达。这是因为拒收行为可看作受送达人主观上故意规避接收文书,不能因其拒收而使送达程序无法完成。

综上所述,拒收仲裁文书并不影响其送达的效力。在依法采取适当的送达方式后,即使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也视为已送达。这一规定旨在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拒收来阻碍仲裁进程。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收到仲裁文书后,应积极配合、按时履行相关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