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吗-许亮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经济纠纷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在我国学界,这已形成共识,具体理由如下:

  1. “无签名者无责任”:票据必须签名的初衷就是将作成票据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固定下来,彰显作成票据行为的公示公信效力,以便持票人能够迅速确立权利义务关系。就签名者自身来讲,一旦签名就必须承担签名后的法律效果。但伪造人以假冒或虚构名义人的方式为签名,既欠缺被假冒名义人意思表示的基础,又无法通过票据文义证明伪造人的权利义务。所以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欠缺法理基础。

  2. 《票据法》第十四条的解读:有学者认为,《票据法》第十四条“伪造签章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以外的民、刑事责任的依据。因为票据上没有伪造人的签名,从票据文义性角度,让伪造人负票据责任缺乏票据法理依据,只有承担票据外的民、刑事责任才妥帖。

虽然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伪造票据行为是违法的,伪造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伪造行为的情节轻重及是否构成犯罪,具体可分为以下责任:

  1. 刑事责任:如果伪造票据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将依据情节轻重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 民事责任:伪造票据的行为人还需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赔偿责任。需向因票据伪造导致无法实现票据权利的合法持票人、被伪造人以及真实签章人(在清偿票据债务后)赔偿经济损失。

  3. 行政责任:对于伪造票据但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将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综上所述,伪造票据是违法行为,虽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建议所有涉及票据活动的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任何票据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