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康怡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侵权纠纷

口头宣传如果包含无法实现的虚假承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具体分析如下:

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这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不存在、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且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使用效果等情形。

具体情况

  1. 商品或服务本身虚假:例如,广告中宣传的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与实际不符,或者擅自改变特殊商品的审批内容进行虚假宣传。
  2. 自我介绍内容虚假:如谎称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或者谎称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获奖等。
  3. 部分承诺虚假:对产品或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且带有欺骗性。

法律后果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如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还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口头宣传如果包含虚假承诺或误导性信息,同样属于虚假宣传,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进行口头宣传时,应确保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