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三十五条解释-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行政纠纷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是对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相关流程的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一.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撰写

  • 核查组在完成初步核实工作后,需要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这份报告应详细列明被核查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的依据、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以及处理建议。
  • 报告完成后,需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以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 承办部门的处置建议

  • 承办部门在收到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处置建议。
  • 处置建议包括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

三. 报告的审批流程

  •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需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以确保报告的合规性和处理的恰当性。

  • 在必要时,报告还需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以便更高层级的领导和监督。

  • 例如,在某起纪律检查案件中,核查组经过初步核实,发现被核查人存在违纪行为,便撰写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提出了拟立案审查调查的处置建议。该报告经过承办部门分析和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审批后,最终决定对被核查人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确保初步核实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