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侵权责任编放在最后-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知识产权

侵权责任编被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后,主要是基于其性质和功能在民法典整体结构中的逻辑安排与考量。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分析:

  1. 逻辑结构的安排:

    • 民法典的编纂遵循了一定的逻辑顺序,通常从总则开始,逐步展开到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各个分编,这些分编主要关注的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设立、变动及保护等核心民事关系。
    • 侵权责任编则主要关注的是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问题,因此,在逻辑上,它更适合作为民法典的“兜底”或“保障”部分,放在最后进行规定。
  2. 功能的特殊性:

    • 侵权责任编的功能在于为民事主体提供权利救济的途径,当其他分编中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侵权责任编为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手段。
    • 这种救济性质使得侵权责任编在民法典中具有一定的“后置性”,即在其他权利被规定并可能受到侵害后,才需要用到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3. 避免重复与冗余:

    • 将侵权责任编放在最后,可以避免与其他分编在内容上的重复和冗余。例如,在物权编、合同编等分编中,已经对物权保护、合同履行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 侵权责任编则主要关注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将其放在最后可以避免与其他分编在内容上的交叉和重复。
  4. 强化权利保护意识:

    • 将侵权责任编放在最后,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人们的权利保护意识。民法典的前几编主要关注的是权利的设立和变动,而侵权责任编则提醒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将提供必要的救济。
    • 这种安排有助于形成完整的权利保护体系,使人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以及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编被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最后,是基于其性质和功能在民法典整体结构中的逻辑安排与考量。这种安排不仅符合民法典的编纂逻辑,也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侵权责任编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