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导致中标结果改变,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项目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书面委托。委托协议应当具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未确定中标人的,评标结果失效,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二. 逻辑推理
三. 结论
综上所述,质疑导致中标结果改变时,应当书面告知供应商。这是遵循程序正义原则、履行透明度要求的必要举措,也是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合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