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归属居委会管理。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居委会的职责
- 居委会的任务主要包括宣传法律法规、维护居民权益、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以及向政府反映居民意见等,但并不包括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例如,居委会会组织社区文化活动、调解邻里纠纷,但不会直接参与物业公司的选聘或管理。
二. 业主的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
- 这意味着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来行使这一权利,而居委会并不具备这一权力。
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明确列举了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其中包括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与民法典的规定相一致,也强调了业主在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方面的权利。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和解聘是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居委会并不具备管理或选聘物业公司的权力。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可能归属居委会管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