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中的“加速到期”不仅适用于现股东,也可能适用于原股东,具体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九民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九民纪要》第六条也规定了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加速到期的裁判规则,其中明确提到,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并未明确区分现股东和原股东。因此,在判断“加速到期”是否适用于原股东时,我们需关注以下几点:
原股东是否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
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综上所述,《九民纪要》中的“加速到期”不仅适用于现股东,也可能适用于原股东。具体是否适用,需根据原股东的出资情况、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以及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