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中“加速到期”是否只适用于现股东?原股东认缴时间是否也会被要求加-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九民纪要》中的“加速到期”不仅适用于现股东,也可能适用于原股东,具体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九民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九民纪要》第六条也规定了非破产、清算情形下股东加速到期的裁判规则,其中明确提到,在特定情形下,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并未明确区分现股东和原股东。因此,在判断“加速到期”是否适用于原股东时,我们需关注以下几点:

  1. 原股东是否已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 如果原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已完全履行了其出资义务,那么其出资责任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加速到期的问题。
    • 如果原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且其转让股权时并未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其未履行的出资义务,那么原股东在转让股权后仍可能面临出资加速到期的风险。
  2. 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

    • 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债务产生之前,且原股东在转让时并不知晓公司即将面临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那么原股东可能不会被要求加速出资。
    • 如果股权转让发生在公司债务产生之后,或者原股东在转让时已知晓公司即将面临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那么原股东更有可能被要求加速出资。
  3. 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 如前所述,《九民纪要》规定的加速到期情形之一是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因此,在判断原股东是否会被要求加速出资时,需关注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

综上所述,《九民纪要》中的“加速到期”不仅适用于现股东,也可能适用于原股东。具体是否适用,需根据原股东的出资情况、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以及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答,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