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期内,用机动地给新生孩补地,如果未经法定程序,是违法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法条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动。
- 分析: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侵犯。因此,如果未经法定程序,擅自用机动地给新生孩补地,会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违反法律规定。
二. 土地调整的程序要求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 分析:即使因特殊情形需要对土地进行调整,也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村民会议的同意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未经这些程序,任何土地调整都是违法的。
三. 机动地的使用规定
- 分析:机动地通常用于解决因人口变化、自然灾害等导致的土地问题,但其使用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擅自将机动地分配给新生孩,违反了机动地的使用规定。
综上所述,在承包期内,用机动地给新生孩补地,如果未经法定程序,是违法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违反了土地调整的程序要求,也违反了机动地的使用规定。我建议相关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土地问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