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代持中股东会决议由名义股东签署还是实际股东签署”的问题,结论是因情况而异,具体分析如下:
如果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未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确认:
如果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的确认: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中股东会决议的签署方需根据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是否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确认来确定。在未得到确认时,由名义股东签署;在得到确认后,虽然可能仍由名义股东签署,但决策应体现实际出资人的意思。如果您在此方面有更具体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