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并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具体来说:
法人合并的类型:
- 新设合并(创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被合并的原法人全部归于消灭,原来被合并的法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由新的法人承受。
- 吸收合并(存续合并):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存续的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依据:
-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法人合并后权利义务的归属问题。
实际案例:
- 在实际案例中,如某公司沈阳办事处诉锦州桃园粮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也是根据法人合并、分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判断了合并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这进一步印证了《民法典》第六十七条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综上所述,法人合并后,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将由合并后的新法人全面接管和承担,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