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追缴出资具有对外效力。
详细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也明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管理人职责:
-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全面接管破产企业、管理和清理破产财产等工作。
- 追收股东未缴出资不仅是管理人的法定权利,亦是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 当管理人没有履行追收股东未缴出资等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更换管理人,或由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追收。
对外效力的体现:
- 管理人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向未出资股东追缴出资,这一行为具有正当性,且追缴金额不以公司对外债务金额为限。
- 追缴出资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破产企业的债务得到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管理人提起诉讼追缴出资,是对外展示其管理破产企业、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具有明确的对外效力。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追缴出资的行为,不仅基于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是管理人履行其职责的必然要求,具有对外效力。这一行为有助于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