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公司法之前,对于未届出资期限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主要是依据当时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责任
一般原则:根据当时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届出资期限的特殊情况: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若公司发生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况,且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以其仅为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该解释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 总结
综上所述,在新公司法之前,对于未届出资期限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法院会根据当时的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认定。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使出资期限未届至,也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我建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详细审查公司章程、股东出资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准确判断股东的责任承担。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