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合同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其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上。以下是对相关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 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同样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其因过错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通知与采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 知道或应当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动监控和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

二. 案例分析

  • 例如,某网络平台上用户发布了侵犯他人版权的内容,版权所有者向网络平台发出了侵权通知。如果网络平台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导致侵权内容继续传播,那么网络平台就需要对因此造成的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我建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网络用户行为的监控,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建立健全的侵权投诉处理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处理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