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原文-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新公司法第88条第一款的原文是:“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款规定主要明确了在认缴制下,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具体来说,如果股东转让了已经认缴但尚未到出资期限的股权,那么受让人需要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人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那么原来的转让人需要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批复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之前的股权转让行为,该条款不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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