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第88条最简单解释-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2-25 公司事务

新《公司法》第88条是关于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出资责任承担的规定。以下是该条款的简化解释:

一. 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转移

  •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例如,甲在A公司认缴出资100万,认缴期限5年,第3年时甲将股权转让给乙,那么此后这100万出资义务就转由乙承担。

二.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 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乙未能按期足额出资,甲需要承担补充责任。例如,乙接手后只缴纳了30万,剩余70万逾期未交,A公司债权人求偿时,若乙的资产不足清偿,甲需补上这70万的缺口。

三. 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

  •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这体现了对受让人的保护,同时也要求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我的观点:新《公司法》第88条明确了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承担问题,旨在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责任。对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而言,这一规定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