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刘锐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涉外纠纷

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由于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因而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对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案件的规定进行证明的行为。

关于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当事人举证证明:在一些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外国法被视为“事实”,因此由当事人负责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法官在此情况下无义务依职权查明外国法。

  2. 法官依职权查明:在欧洲大陆及部分拉美国家,依据“法官知法”原则,法官有义务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当事人无须举证。

  3. 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负有协助义务:在德国、瑞士、土耳其和秘鲁等国,虽然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但当事人也负有协助的义务。

我国立法对于外国法的查明方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中规定了查明外国法的途径,包括:

  • 由当事人提供;
  • 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 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 由该国驻华使、领馆提供;
  • 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不能查明外国法,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各国的实践做法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

  1. 直接适用内国法:这是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做法,即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直接适用法院地国的法律。

  2. 类推适用内国法:在当事人提不出或提不出充分的关于外国法内容的证据时,推定该外国法与内国法内容相同,从而适用内国法。但这种推定通常仅针对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

  3. 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在某些国家,如德国,当外国法无法查明时,法院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 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这种做法较为少见,但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选择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

  5. 适用一般法理:在某些国家,如日本,学说和判例多主张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适用一般法理。

综上所述,外国法的查明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做法。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和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查明方法,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