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非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会被追责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这类人员在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中起着决策、批准、授意、指挥等关键作用。他们通常包括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这些人员因对非法吸存行为的决策和推动起着核心作用,需对单位犯罪承担主要责任。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这些人员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并起到较大作用。他们可能是经营管理人员,也可能是普通工作人员,如财务人员、业务部门经理、具体经办业务的员工等。这些人员因积极参与非法吸存活动,如协助完成账目处理、招揽客户、办理吸收存款的相关业务等,而会被追究相应责任。
提供帮助的特定人员:
- 这类人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例如帮忙制作虚假宣传材料以吸引投资者,或者协助招揽客户以扩大吸储范围。当他们的行为达到一定情节时,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确定具体应抓捕的人员时,会综合考虑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因此,并非所有参与非吸行为的人员都会被追责,而是根据他们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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