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第七条内容-白旭飞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侵权纠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主要涉及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要求。

一.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内容

  1. 核心规定:

    •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2. 具体内容: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3. 实例分析:

    • 例如,某网络自媒体账号发布了一篇煽动民族仇恨的文章,这种行为就违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内容

  1. 核心规定:

    •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2. 具体内容:

    •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3. 实例分析:

    • 例如,某网络新闻平台发布了一篇标题夸大其词、内容失实的报道,这种行为就违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我建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在制作、复制、发布信息时,务必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