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九条 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王泉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侵权纠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 第九条相关规定

  1.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以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

  2.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遵守公序良俗:同时,第九条还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如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迷信等违法信息,以及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 例如,某网络用户在网络平台上发布恶意辱骂他人的言论,就违反了第九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

  1.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生态治理制度,包括内容审核、用户账号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以确保平台上的信息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要求。

  2.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对平台上的信息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和监测,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时,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例如,某社交媒体平台发现用户发布了恐怖主义宣传内容,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平台应当立即删除该内容,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以履行其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从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角度,对网络信息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以及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旨在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