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徇私枉法罪典型案例-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刑事辩护

涉嫌徇私枉法罪的典型案例包括多个方面,涉及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等行为。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

一.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

  1. 孙小果案再审启动中的徇私枉法行为

    • 案情分析:在孙小果案再审启动过程中,多个环节都有公职人员严重徇私枉法。孙小果的继父李桥忠和母亲孙鹤予通过行贿、请托等方式,使孙小果在立案和审判环节得到关照,最终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
    • 法律依据: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中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规定,即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 派出所所长徇私枉法案

    • 案情分析:例如,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谢桥派出所所长杨某某,在明知足疗店存在组织卖淫的情况下,不仅未进行查处,还提供帮助。同时,在明知杨某甲、朱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仍指使、安排辅警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 法律依据:杨某某的行为同样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并徇私枉法

  1. 法院副院长伙同审判庭庭长徇私枉法案

    • 案情分析:双峰县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朱松玉伙同时任该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朱秋发(另案处理),在多起案件审判、执行中徇私枉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39万余元。朱松玉还安排下属将群众借贷纠纷执行款30万元拆借给其投资入股的企业用于经营。
    •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朱松玉的行为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依法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检察院批捕科助理检察员收受贿赂案

    • 案情分析:在另一个案例中,某市检察院批捕科助理检察员李某勇、黄某晓、卢某念收受贿赂后,对应该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这种行为属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徇私枉法行为。
    • 法律依据:同样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 徇私枉法罪的严重后果

  • 社会影响:徇私枉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 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我的观点:这些典型案例警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