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以下是一个典型案例及其裁判要旨:
典型案例
陈某某是A县公安局森林分局B乡森林派出所所长。某天,该乡C村的邱某某指使组织他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杉原木,B乡林业工作站发现后将此事报告给陈某某,后又将相关书面材料移交至B乡森林派出所进行查处。邱某某找到陈某某交代其未经许可砍伐杉原木的事实,并请求陈某某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在明知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碍于情面而故意隐瞒事实,不将此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几个月后,A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到C村进行伐区质量抽查,发现此伐区杉木被无证砍伐事实。在得知该滥伐林木事件已移交给B乡森林派出所查处后,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向陈某某了解情况,并要求该所抓紧调查处理。陈某某以“正在调查”进行搪塞,且一直未依法提请立案、侦查。邱某某得知市林业局过问此事后,担心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先后两次请陈某某吃饭喝酒并为自己滥伐林木一案进行说情。陈某某在接受邱某某吃请后,直至案发仍未对邱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依法提请立案、侦查,也未向上级报告,致使邱某某等人未被刑事追诉。最终,陈某某因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要旨
客体要件: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司法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的行为。在本案中,陈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明知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事实,却故意隐瞒事实,不依法提请立案、侦查,构成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
主体要件: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本案中,陈某某系A县公安局森林分局B乡森林派出所所长,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畴,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要件。
主观方面:徇私枉法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枉法裁判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陈某某明知邱某某涉嫌犯罪,却因碍于情面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存在明显的故意,符合徇私枉法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体现了对徇私枉法行为的严厉惩处。此案例也警示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