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判决不适用拒执罪的规定。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罪名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民事、经济、海事、行政等案件的判决、裁定,但这里的“行政”特指民事、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行政因素,而非纯粹的行政案件。
在纯粹的行政案件中,即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争议,其判决是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法院作出的,主要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这类判决的执行问题,通常通过行政执行程序来解决,如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并不直接涉及拒执罪的规定。
拒执罪主要适用于那些有能力执行而故意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判决的严肃性。在行政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异议或上诉,而不是选择拒不执行。
综上所述,行政判决并不适用拒执罪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判决有异议或认为判决有误,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申诉或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