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和保理公司的关系-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3-11 公司事务

票据在保理业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与保理公司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基础合同和保理合同的约定中。

一. 基础合同中的票据与保理公司关系

  1. 若基础合同中约定以票据作为结算方式:

    • 票据开立时间等于或晚于基础合同签订时间,且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已灭失,此时债权人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融资,这构成票据贴现行为,不属于保理关系。
    • 若票据开立早于基础合同,保理商需审慎审查,以防倒贴票或虚假融资。
  2. 若基础合同中未约定以票据作为结算方式:

    • 票据开立时间等于或晚于基础合同签订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仍存,债权人背书转让票据给保理商,构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票据关系和保理关系双重法律关系。
    • 若票据开立早于基础合同,同样需审慎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二. 保理合同中的票据与保理公司关系

  1. 若保理合同约定票据作为保理融资款的结算方式:

    • 票据开立时间晚于保理合同签订时间,保理商收入应收账款后又受让票据,实际构成应收账款回购,保理商有返回票据的义务。
    • 票据开立时间早于保理合同,则可能存在票据融资的情形。
  2. 若保理合同未约定票据作为支付保理融资款的结算方式:

    • 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背书受让票据,两者行为相互独立,不发生债权债务相抵销。

三. 保理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终审判决的(2015)民二终字第134号案,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保理业务关系可以作为商业保理公司取得票据权利的“真实交易关系”。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此判决具有指导意义,但尚未有成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支持。

我的观点:票据在保理业务中的应用需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保理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审慎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确保业务合规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