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残鉴定以人标还是工标-姜明坤律师|法行宝
2025-03-11 劳动纠纷

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残鉴定应以“工标”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标准。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法律依据

  1.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 此条款说明,非法用工单位人员的伤残赔偿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轻的为十级,最重的为一级。

    • 此条款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和等级划分,是“工标”的依据。

二. 分析说明

  1. 鉴定标准的选择:在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残鉴定中,应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即“工标”)进行鉴定。这是因为非法用工虽然违法,但伤亡职工或童工仍应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其伤残程度需通过专业的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

  2. 与“人标”的区别:“人标”通常指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它主要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伤残鉴定。而在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残鉴定中,由于涉及到工伤赔偿,因此应适用“工标”。

三. 结论

综上所述,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残鉴定应以“工标”即《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为标准。这一标准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能确保伤亡职工或童工获得公正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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