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曾庆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5 医疗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义务与责任。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 法条解读

  1. 亲自诊查、调查义务: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亲自对患者进行诊查、调查,以确保医疗行为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这是医师的基本职责,也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2. 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师在诊查、调查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学文书是医疗行为的重要记录,对于后续的医疗、预防、保健措施以及可能的医疗纠纷处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3. 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医师应确保医学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这是维护医疗秩序和患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4. 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医师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可能导致患者权益受损,甚至引发严重的法律后果。

  5. 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医师应在自己的执业范围和执业类别内出具医学证明文件。超出执业范围或执业类别的医学证明文件可能缺乏专业性和准确性,对患者造成误导或损害。

三.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对医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义务与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医疗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患者权益和医疗秩序。医师应严格遵守该法条,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和专业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