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并没有第五条。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的内容:
一.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二.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四.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五.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六.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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