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资时,对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这一要求是基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而确定的。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在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应当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这里的“通知”应当被理解为一种积极的、明确的告知行为,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了解到公司的减资情况,并据此作出相应的反应。
其次,对于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这是因为书面通知具有直接性、明确性和可追溯性,能够确保债权人准确地接收到减资信息,并据此行使自己的异议权。如果公司仅以公告方式通知,可能会因为公告的覆盖范围有限、公告内容不明确或者债权人未能及时关注到公告等原因,导致债权人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减资情况,从而损害其合法权益。
此外,公司减资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的,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如果公司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异议权,那么有过错的股东可能需要在实际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减资时,对已知的、明确的债权人,公司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这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而确定的。公司应当严格履行这一义务,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