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不存在第九十八条,您询问的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八条。该法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一法条实际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案件未能办结时的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人身自由的保护和对司法程序效率的考量。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办结,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不能继续被羁押,除非有继续查证、审理的必要,并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